用户名: 密 码: 忘记密码
招商首页 | 投资环境 | 投资机构 | 投资动态 | 投资信息 | 投资程序 | 金融证券 | 中国常州
政府要闻 | 区域经济 | 政府法规 | 政府招商 | 企业招商 | 会员中心 | 明星企业 | 新浪常州
你的位置: 首页 -> 政府政策 -> 商务部发布《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》
 
新浪招商联盟合作 
合资生产高低压电器 
合资合作生产搅拌装置 
合作生产家电、建筑、汽... 
研制陶瓷金属卤化物灯 
副省长张卫国在常调研开... 
常州首家“家装超市”面... 
十万公斤美国奶粉被清出... 
北京水产蔬菜不能随便卖... 
528个项目上海招商 ... 
常州电子元器件产业园 ... 
商务部、财政部、海关总... 
六部委发布外资并购规定... 
商务部发布《关于外国投... 
为进一步改善经济开发区... 
常州高新区错位竞争 打... 
武进区邹区镇“无地招商... 
理光感热技术公司在落户... 
淄博文化产业种类丰富 
五大经济板块叫响“邹区... 
商务部发布《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》
[ 发布时间: 2006-10-23 16:41:34 ] [发布人:admin]

新华网北京8月9日电,商务部8月8日发布的2006年第10号令称,修订后的《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》(以下简称《规定》)自2006年9月8日起施行。

  《规定》指出,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应遵守中国的法律、行政法规和规章,遵循公平合 理、等价有偿、诚实信用的原则,不得

  造成过度集中、排除或限制竞争,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,不得导致国有资产流失。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,应符合中国法律、行政法规和规章对投资者资格的要求及产业、土地、环保等政策。

  《规定》指出,依照《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》不允许外国投资者独资经营的产业,并购不得导致外国投资者持有企业的全部股权;需由中方控股或相对控股的产业,该产业的企业被并购后,仍应由中方在企业中占控股或相对控股地位;禁止外国投资者经营的产业,外国投资者不得并购从事该产业的企业。
关闭窗口


Copyright (c) 2005-2008 www.cz-sina.com All Rights Reserved. 苏ICP备06018655号
电话 : 0519-5333085 QQ : 366700818 邮箱 : czdcgg@126.com
声明:如果本站有侵犯您权益的信息,请告之,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删除。